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精神,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目标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建设效能政府,根据省局和州政府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构建为民、务实、高效、透明、廉洁政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全州地税系统要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逐步完善监督体制,明确监督责任,从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入手,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制度的监督,实现对重点人员、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清正廉洁,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各级地税干部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促进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地税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行政行为失控,促使行政权力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运行。二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财、物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等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四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信息公开等功能,拓展网络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督,切实增强行政行为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范围。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
三、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和监督步骤
按照省、州政府及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州地税系统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一)监督重点。一是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关键岗位和环节。二是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关键岗位和环节。三是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关键岗位和环节。四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五是群众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不正之风的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环节。六是各地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2010年3月25日前,各级地税局要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认真查找、分析、确定3个以上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组织实施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预防力度。
(二)监督方式。
1.各级地税局要在认真梳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风险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监督、加强监督的防范措施,并填写《云南省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表二)。该表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和征求意见,除涉密事项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可选一种媒体或多个媒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地税局填写的《云南省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报州局监察室备案,同时报当地监察机关备案。
2.各级地税局各部门按照本部门主要职责,提出行政行为风险防范措施,并作出接受监督的承诺,填写《云南省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表三)。该表在单位栏需加盖各部门公章,并在本单位以通报或张贴方式作出公示。
3.全系统在职公务员按照本人主要工作职责,提出行政行为风险防范措施,并作出接受监督的承诺,填写《云南省个人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表四),本人应亲笔签名。该表按一定比例(各职务级别干部均具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本单位以通报或张贴方式作出公示。
4.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按照高效、廉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5.积极推进电子化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实现行政审批透明、便捷、公正,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网络监察。通过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法,实行电子监察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
(三)监督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3月底)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全州地税系统行政行为监督办公室,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梁正勇任主任,监察室主任黎绕生任副主任,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监察室,办公室成员由州局监察室人员组成,负责全州地税系统行政行为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2)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抓好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地税干部认真学习关于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根据省、州政府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工作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主要内容、基本要求、精神实质和方法步骤,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专题会议学习、文件转发和现有办公网络条件让干部职工了解效能政府四项制度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使其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刻认识和理解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目的。
(4)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地税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行政行为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于4月10日前上报州局行政行为监督办公室。
2.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7月)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一是排查。各级地税局应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每年3月25日前上报州局监察室,抄送当地监察机关。二是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各县(市)地税局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三是评价。各级地税局于每年6月25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上报州局监察室,抄送当地监察机关。每年11月25日前,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完善。各级地税局每年认真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每年3月25日前,各级地税局在总结上一个年度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确定本年度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提出监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上报州局监察室和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8月—12月)
各级地税局要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一)严格自查自纠。各级地税局要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及州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中要做到“五看”:一看广大地税干部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意识是否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提高。二看是否找准了工作中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是否采取了“一岗双责”等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三看各类重要制度是否完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是否到位。四看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是否有效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实现有效监督。五看制度的权威性和落实制度的有效性是否得到提高,保证各项制度和内控机制执行的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二)抓好整改落实。各级地税局应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应适时向社会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地税局要坚持把贯彻执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搞形式主义、不积极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要坚决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推进;对欺上瞒下、有令不行、超工作要求时限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的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使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无可推卸,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必须从严查处。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落实。
各级地税局要在“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行政行为监督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妥善处理好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与推进业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关系,精心部署,抓好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六好”检查考核,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完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各级地税局对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中的情况要及时总结报告。对推进制度落实的进度、采取防控措施取得的成效和不足之处要认真总结,查找分析问题要全面深刻,提出的整改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和配套性。全州地税系统推进行政行为监督要按时上报情况。
一是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进情况实行双月报告制度:逢双月底前(2010年4月起),各级地税局要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推进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州局监察室。二是认真做好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各级地税局要将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到州局监察室,州局将按要求进行汇总,上报省、州相关部门,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资料报送时间与红地税发〔2010〕72号不符的以本方案要求为准。